維護與管理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9-24
1、 應以用戶為單位計量和考核照明用電量。
2、 應建立照明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,并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) 應有專業(yè)人員負責照明維修和安全檢查并做好維護記錄,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照明擦拭;
2) 應建立清潔光源、燈具的制度,根據(jù)標準規(guī)定的次數(shù)定期進行擦拭;
3) 宜按照光源的壽命或點亮時間、維持平均照度,定期更換光源;
4) 更換光源時,應采用與原設計或實際安裝相同的光源,不得任意更換光源的主要性能參數(shù)。
3、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場所的照明設施,應進行定期巡視和照度的檢查測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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