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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建筑照明的要求

發(fā)布日期:2016-05-24
  一、保護和利用的原則

  對古建筑照明的要求和一般建筑照明不同,也就是說古建筑照明既要達到展示其古建筑的風采,體現(xiàn)她的文化藝術內涵,又不能損傷古建筑,達到保護和利用古建筑的雙重要求。

  二、不改變古建文物原狀的原則

  這是我國《古建文物維護與加固規(guī)范》的一條最基本的規(guī)定。一般說不許在古建文物上增設景觀照明設備,如在古建文物上設置景觀照明設備,應進行充分技術論證,并經(jīng)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在建筑上安設照明設備,安裝時,應按文物保護部門的規(guī)定進行設計施工,古建規(guī)范規(guī)定800年以上古建筑嚴禁輔設電線。

  三、按標準設計的原則

  照明的照度或亮度、光源的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含量、照射時間,即被照建筑的年曝光時間以及光源的顏色參數(shù)均須嚴格按標準進行設計。應選用無紫外線、無紅外線或其含量少,符合標準的燈。金鹵燈、汞燈不得近距離照射。

  四、嚴格管理的原則

  從管理上,古建筑設置景觀照明,必須按文物部規(guī)定,嚴格履行報批手續(xù),在景觀照明方案設計時,必須考慮照明設施維護管理方法及措施,在照明設施的運行過程中,必須嚴格按管理制度辦事。